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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应收账款存货双增 主营业务资质仍存疑义(5)

2018-06-04 10:48 | 鼎道Med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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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梓清表示:“安车检测主要产品中机动车检测系统,包括安检系统、环检系统、综检系统等是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对社会车辆出具社会公用计量报告的计量检测设备,属于计量法中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车检测回避《计量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要求,引用连法规都算不上也不是《计量法》中要求的必须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计量器具的目录,而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第145号公告,因此这个说法完全没有说服力。”

  据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表示不用出具相关资质,保荐机构一般都会对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做访谈,要求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但在安车监测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资质情况”的介绍,并没有对此进行提示。

    侵权诉讼仍未解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安车检测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招股书中称,目前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事实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环检系统”中关键技术控制软件侵权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招股说明书称,2014年6月18日,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向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销售的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及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1040990.00元,目前一审法院已完成一审庭审并宣判,驳回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事实上,金铠星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于2015年4月26日,以本案被告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安车检测为被上诉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件,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的(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陈述“金铠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安车检测有侵权行为”。目前,该上诉案件已于2016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技术侵权全部由安车检测承担责任的说明材料。

  金凯星公司原负责人颜梓清指出,“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期是2015年4月26日,安车检测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是2015年6月25日。安车检测应当知道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他表示,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涉及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权,其结果不仅仅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更涉及安车检测不得使用所涉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对外提供检测设备制造和销售服务,对其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11月2日,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的技术侵权案在大连市中院开庭,目前还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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